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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違規人員證件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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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時裝展覽會
Fashion Instyle- 展會時間:2025年04月27日~04月30日開館時間:09:00 - 18:00
- 展覽行業:服裝,服飾
- 主辦單位:香港貿易發展局
- 展會地點:
- 舉辦周期:一年一屆 展覽面積:15000平方米 展商數量:1500家 觀眾數量:25000人
- 行業專業展
開幕還有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的證件管理及現場秩序管理,規范人員證件的使用,確保廣交會安全有序舉辦,根據《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廣交會參展展品管理規定》、《廣交會館內宣傳品管理規定》、《廣交會現場服務管理規定》、《廣交會參展手冊》、《廣交會特裝施工企業違規處理規定》、《廣交會網絡辦證指南》等廣交會相關管理規定,以及廣交會證件所載注意事項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持廣交會證件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持證人員,是指持有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采購商證、采購代表證、境內采購商證、參展商證、參展代表證、籌展證、撤展證、搬運證、服務證、工作證、接待證等廣交會核發人員證件的人員。
第四條 廣交會證件實行“一人一證”原則,在當屆廣交會同一有效期內每人只能有一個有效證件。廣交會證件僅作為持證人廣交會期間出入廣交會展館之憑證,不作其他證明、保證使用。
第五條 持證人員應自覺遵守廣交會各項管理規定及證件背面的使用注意事項,并按以下要求使用證件:
(一)持證人員應按照證件有效期和使用時間進館,不得提前或在禁用時段進入。
(二)持證人員進館時及在館內期間,應規范佩戴證件,有照片一面朝外,不得反戴。持證人員需隨身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備廣交會保衛人員及檢查人員核查。
(三)持證人員不得倒賣、轉借、偽造、涂改廣交會證件。
(四)持證人員不得使用未激活、無效、未到有效期或過期的證件。
(五)持證人員不得冒用、盜用他人人員證件。
(六)持證人員如有遺失證件,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或發證部門申請掛失。
(七)持證人員須配合、服從廣交會工作人員管理。
第六條 廣交會持證人員在廣交會展館內有下列行為的,廣交會將視持證人違規情節,采取取消當屆廣交會、若干屆廣交會、或永久辦證資格,在取消辦證資格期間不能辦理任何廣交會證件。
(一)違規使用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未激活、無效、未到期或過期證件及轉借、冒用、涂改他人當期有效證件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證件,持證人當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
(二)違規辦理證件的,其中:
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轉借本人身份信息供他人使用的,持證人、轉借人包括當屆在內的連續4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
2.采用偽造、篡改身份證件、辦證資料等欺瞞手段申請或取得廣交會證件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持證人員證件,申請人、持證人的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3.倒賣、偽造廣交會證件, 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倒賣、偽造的證件,倒賣人、偽造人的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三)違反《廣交會館內宣傳品管理規定》發放宣傳品,即持證人超越其固定區域發放、或擅自派發未經審批的宣傳品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其證件,持證人包括當屆在內的連續2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經廣交會相關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持證人的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四)違反展位使用規定的,其中:
1.根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經廣交會相關部門認定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空置展位、發生展位糾紛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相關參展企業人員證件。
2.在指定展區以外私設展位或違規售賣商品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相關參展人員的證件,并配合廣交會相關部門進行清場。
根據廣交會展位管理或檢查部門對上述人員行為的認定結果,取消上述人員自下屆起連續2—15屆的廣交會辦證資格;經廣交會相關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的,上述人員的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五)違反廣交會現場管理規定的,其中:
1.非廣交會指定提供配餐服務、違規售賣餐飲產品的,或不配合、服從廣交會工作人員檢查、調解,蓄意吵鬧、滋事、打架,擾亂廣交會秩序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其證件,持證人包括當屆在內的連續3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經廣交會相關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前述人員的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2.除廣交會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或新聞報道等需要外,未經允許,擅自拍攝他人、他人展位及展樣品,引起展客商投訴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拍攝人的證件,其當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
3.對不按規定報圖進行違規搭建、違規丟棄展品或搭建材料廢物的參展企業,自當屆違規行為確認時起,暫停相關參展企業廣交會參展證、參展代表證、籌撤展證等證件,待參展企業執行大會處理規定、繳交相關費用后,恢復證件。否則,將永久取消廣交會辦證資格。
(六)擅自將廣交會展材、展具及電器、通訊等各類設備設施帶出展館的,或涉嫌盜竊他人財物、展樣品的,公然以暴力、威脅、聚眾鬧事等行為惡意擾亂廣交會秩序的,廣交會保衛部門將收繳行為人的證件,其當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行為人因此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其包括當屆在內的連續4屆廣交會的辦證資格將被取消;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其廣交會辦證資格將被永久取消。
第七條 辦證限制解除
(一)廣交會辦證資格取消期屆滿的,證件系統自動解除辦證限制。
(二)廣交會辦證資格取消期尚未屆滿的,原則上不予解除辦證限制。確需解除辦證限制的,由本人提出詳細書面申請,所在交易團/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單位公章,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具體程序如下:
1.屬于交易團管轄的參展人員,由本人所在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所在企業報交易團并經交易團副團長以上領導審批,加蓋交易團公章后,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
2.屬于廣交會特裝施工資質單位的人員,由本人向所屬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加蓋施工單位公章后報廣交會審圖組審批,廣交會審圖組同意解除的,再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
3.屬于廣交會各辦、各協作單位的人員,由本人向所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各辦、各協作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加蓋公章,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
4.境內采購商,由本人所屬單位向交易團提出書面申請,經交易團副團長以上領導審批,加蓋交易團公章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違規記錄:
5.境外采購商和采購代表,由本人向所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廣交會外事辦負責人審批后,加蓋公章,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予以解除違規記錄。
第八條 本辦法由廣交會證件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提出修改。
第九條 本辦法自第134屆廣交會起試行。廣交會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證件服務中心



